1、新生儿母亲信息无法核定时如何办理户籍?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6号)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可以要求签发机构改名吗?
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欲改名如何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4、《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由谁负责受理和反馈?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5、《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流程是?
1、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2、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3、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4、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6、发现伪假证件如何处理?
对发现的伪假出生证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及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再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7、《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取费用吗?
根据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收取费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8、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哪里办理?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9、途中分娩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哪里办理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0、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哪里办理?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出自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6号)
11、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办理首次签发如何办理?
1、领证人为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需填写新生儿姓名)后办理。
2、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首次签发如何办理?
新生儿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需填写新生儿姓名、亲子关系声明)后办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由其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6号)
1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不可以。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由其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有哪些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编号顺序逐一签发,不允许跳号、漏号或无序发放。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的属无效证明。
5、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5、新生儿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吗?
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有特殊情况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咨询公安机关后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6、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姓名有什么注意事项?
新生儿姓名要符合公安机关姓名登记的有关要求,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有特殊情况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咨询公安机关后确定。
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①已简化的繁体字;②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③自造字;④外国文字;⑤汉语拼音字母;⑥阿拉伯数字;⑦符号;⑧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7、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姓名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
新生儿父母均为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由新生儿父母依据新生儿是否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确定,若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需填写中文,若不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可以填写英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8、没有起名是否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不可以。对尚未取名的新生婴儿,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19、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是否可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0、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1、《出生医学证明》的印章使用有哪些要求?
1、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2、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22、《出生医学证明》的证件保管有哪些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的正本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2、副页是申报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核实、核对正、副页是否完整,正、副页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同时留正页复印件备查,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正、副页的视《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3、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3、何种情况可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后应该到哪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5、如何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到原签发机构调取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
2、在报纸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声明;
3、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领取《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4、持《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至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户口办理情况并盖章;
5、父母双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4项材料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至补发机构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6、是否可由他人代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7、是否可以通过补发的方式更改《出生医学证明》?
不可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8、是否已报户口对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有何异同?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29、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什么年龄的儿童?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0、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出国需要出生证明怎么办?
原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P233。
31、何种情况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签发机构可以为新生儿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是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是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三是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四是《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是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六是《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2、到哪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到《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进行换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3、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是什么?
新生儿父母双方携带原《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双方本人到原签发机构说明换发原因,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由原签发机构根据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换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不可以,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5、换发后原证件如何处置?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6、不在户口登记地出生的新生儿需要在户口登记地重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不需要。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37、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儿如何申报户口登记?
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户口登记,无需到户口登记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要求有哪些?
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当建立出生证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要求有哪些?
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废证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如何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配发工作要求?
各级出生证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出生医学证明》保管工作要求有哪些?
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如何处理?
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
38、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哪种有效身份证件?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因此建议优先使用居民身份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P61。
39、对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应加盖何种印章?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也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因此,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和换发时应加盖签发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P62。
40、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的,如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除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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