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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发布时间:2021-07-19 16:41:12作者:浏览次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

        2.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c9917450f5f5499fb23776625f73a5de.doc

03259f205df24e5cb9acc0630f538ef8.doc